看守所条例,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

看守所条例,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

以下是关于看守所条例,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的介绍

看守所条例

***章 总则

***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的管理,维护看守所内的秩序与安全,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看守所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刑事罪犯进行羁押、看管、教育和改造的机构。

第三条 看守所的管理原则是依法、公正、人道。

第四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生活、健康和人身安全进行保护,并开展教育、改造工作,促进其法律观念的转变,使其重新融入社会。

第五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、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,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。

第六条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,严禁滥用职权、虐待和歧视在押人员。

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

第七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系统,确保对在押人员的安全、纪律和秩序的有效管理。

第八条 看守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,并提供适宜的生活和教育条件。

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确保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,提供足够的食品、水、卫生设施和医疗保健服务。

第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监控措施,防止在押人员的逃脱、自伤、自杀等情况发生。

第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工作,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。

第三章 教育和改造

第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开展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,提高在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就业能力。

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,帮助在押人员认识错误,改正思想,积极向善。

第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文化、体育、娱乐等活动,满足在押人员的精神需求,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。

第十五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制度,引导在押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和社会实践,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。

第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,帮助在押人员维护合法权益,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。

第四章 法律监督和保障

第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,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。

第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投诉和申诉制度,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和申诉进行及时处理,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第十九条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保守国家秘密,严守职业道德。

第二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,促进社会共治,共同维护看守所内的秩序和安全。

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

***条 本办法依据《看守所条例》制定,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看守所的管理要求,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,包括人员管理制度、生活管理制度、安全管理制度等。

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,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。

第四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,记录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、行为表现和改造情况等。

第五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系统,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保存。

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与律师、社会工作者、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的合作,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。

第七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与社区、企事业单位的联系,为在押人员的刑满释放和重新就业提供支持和帮助。

第八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、法院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,确保侦查、审判、执行工作的衔接和协调。

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,借鉴国际先进经验,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,可以进行调整和修订。

以上就是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(试行)的内容,旨在规范看守所的管理,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其教育和改造工作,使其重新融入社会。希望能有效提升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,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的安宁作出贡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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